在通常情况下,我们将法律关系的客体分为三大类别:
物、非物质财富以及行为结果。
首先,所谓的物,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形实体,既包括大自然赋予我们的资源,例如森林、河流等天然物品,同时也包括人类智慧的结晶——人造物品,比如房屋、汽车等等。
其次,非物质财富则主要涵盖了人类智力活动所创造出的知识性成果,以及那些与人身紧密相连的非财产性财富,例如文艺创作、商标权、公民的肖像权及名誉权等。
最后,行为结果,顾名思义,就是指行为所产生的最终效果或状态,例如各种形式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