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国境内的夫妇中有一方决定发起离婚诉讼时,他们需要搜集以下几类关键性的证据:
用以证实当事方适格性这一基本要素的证据。
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的身份证、户籍资料以及与婚姻有关的证书如结婚证书等;
能够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相关证据。
比如,有过重婚、出轨、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的书面文件、实物证据、证人证言等等;
除此之外,还需搜集其他类型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