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获得之以下财产,将被视为夫妇的共有财产:
(一)薪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二)来自于生产、运营、投资活动产生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所衍生出的经济效益;
(四)遗产或他人赠与的财产,但若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某一方所有者除外;
(五)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而获取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领取或应得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领取或应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