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拥有共同的财产权,这是得到公认和法律保障的。
然而,对于这些共同财产,夫妻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来进行划分。
这样的协议,通常被称之为“关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的协议”。
该协议能够清晰地规定,在整个婚姻生活过程中所获得的财产以及个人在结婚前就已经持有的财产,应该属于哪一方独自持有、共同持有,还是部分由某一方单独持有,部分由双方共同持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以便于日后的执行和验证。
此外,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个人在结婚前就已经持有的财产的约定,对于他们双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