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在延续婚姻关系过程中所获取的各项财产,均可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皆由夫妻共同拥有与支配。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们应予以如下解读:
首先,夫妻各自或协同赚取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
其次,夫妻双方所创造、经营的收益所取得之金额;
再次,夫妻一方或双方因为自身的知识产权而获得的盈利;
此外,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或是接受他人赠予而得到的财产,但需注意的是,若遗嘱或赠予合同明确规定该财产仅属于某一方,则不在此列;
最后,其他应当归属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2)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用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