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在进行交易过程中使用了伪造的信用卡,或是凭借虚假的身份证明而获得的信用卡;
(二)使用已经过期、无效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三)未经授权,擅自借用、盗用他人的信用卡;
(四)持有者故意超出规定额度或逾期不还款的行为,我们称之为“恶意透支”。
在此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提到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了信用卡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
对于那些盗取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将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