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乃为言词证据的一种具代表性例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证人证言是指当有目击者或知晓案情人士对审判机构陈述其知道的与案件相关事物。
证人证言常采取口头宣读的方式呈现给庭审人员并形成书面记录;
若存在特殊情况,也可准许证人亲自以文字形式写下陈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