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法院对微信账户资金实施冻结的情况,大部分款项都是不能够擅自转移或提取的,唯有当事人按照判决要求及时履行支付义务或当案件处理完毕后,主动向法院提出解冻请求并获得批准之后,才能够恢复自由使用微信及相关财产的权利。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财产保全过程中采取冻结财产之有效手段(包括微信账户内的资金),但同时也必须尽到妥善监管与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责任。
若某些财产并不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保管,则法院可依法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
而对于那些不适合由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法院亦可选择委托他人或由申请保全人代为保管。
倘若当事人希望继续使用微信中的财产,并且能够提供其他等值的担保财产以利于执行,那么人民法院便有可能裁定将原保全标的物变更为被保全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