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审判过程中的中止审理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若自诉人或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健康状况,法院应依法裁定中止审理;
其次,若起诉后被告人逃逸,导致案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此时亦应作出相应裁定;
再者,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若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也应依法裁定中止审理;
此外,在审理期间如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法院应依法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最后,若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法院可依法裁定中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