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三类,分别为: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之成年人以及不具备任何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其中,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被赋予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有权自主决定并独立从事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而年龄在八周岁及以上但尚未成年的人群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范畴;
至于那些不足八岁且无法对自身行为作出正确判断和认知的稚龄儿童,自然归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列。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