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被告享有请求证人出席法庭作证的权利。
所有了解案件相关事实的人士均具有作证的义务。
在这其中,若公诉人、被告人或辩护律师以及诉讼代理人对于某位证人提供的证词持有异议,并且这种证词对于审判中的案件定性和量刑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那么这位证人有必要亲自到庭并进行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直接而有效的方式来审查和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此,无论哪一方对证人证言持有异议,都可以提出申请,让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