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作为法律上的一项特殊制度,特指那些由于缺乏特定、必要的效力要件,其有效性及其持续效力,取决于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依法主张并适用撤销权之行为的合同。
这种类型的合同是相对有效的,在该种权利持有人未启动撤销程序之前,都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定约束力。
然而,当撤销权一经行使时,此类合同将转变为失效或者说变得毫无意义,这与完全无效、彻底无效应然不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