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于对被监护人权益至高无上之考虑,监护人得以酌情处置与其关联之不动产,即卖掉子女名下的房产,然而除上述特定情形外,其他任何情况下,监护人都不得随意处置子女所拥有的房产。
这是因为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并无所有权,他们的角色仅限于负责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所谓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1、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接受良好教育(如支付学费等,保证其能够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则可能需要处理未成年人的房产;
2、监护人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如治病等医疗保障),同样也有可能需处理未成年人的房产;
3、监护人在因其生活需要而需出售原有住房以购入更优质住房(这种住房的价格需等于或者高于原有的住房价值),从而对未成年人财产进行处理。《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