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纷争案件中涉及的共同债款事宜,原告在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必须完整地对其进行阐述表述;
诉状可以被视为启动司法程序的最为基础的法定文件之一,因此,在撰写诉状时务必遵循严格的规范与格式要求,并且需保证在“事实与理由”章节尽可能详细、准确地描述当事人婚姻状况、婚后历程以及导致无法再维系夫妻关系的具体原因,特别注意不要采用过于冗长繁琐且缺乏主次之分的流水账样式叙事方式,只需重点陈述关键问题、核心观点和主要论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持续过程中所欠下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必需以外的额外债款并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债权人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此项债务确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团队生产活动或是源于夫妻双方明确的共同意向表述则情形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存在任何一方丧生的情形下,生存者必须对婚姻存续期间积聚起来的共同债务承担起法定的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