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场合,法院通常会以如下原因作为裁决离婚案件的逻辑基础:
(一)婚姻关系中出现了重婚行为或当事人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
(二)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对配偶进行虐待或者遗弃家庭主要成员;
(三)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存有诸如赌博或者吸食毒品等恶劣习惯且这种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纠正;
(四)由于夫妻之间的情感矛盾导致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并且已经达到二年以上;
(五)除前述几点之外,夫妻关系破裂还可能存在其他特殊情况;
(六)若其中有一方被法院宣告下落不明,而此时另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案件需要予以批准离婚处理;
(七)若经过人民法院首次审理并不许可离婚之后,夫妻双方依然继续分居达一年之久,在此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同样需要依法批准离婚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