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
凡存在下述任何一种行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者,均将受到法律制裁,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基础上,附加一定数额的罚款;
若情节严重,则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1.明确知晓所持有的是伪造的信用卡且进行占有、运输等活动,或者明了如果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也会加以利用并进行上述类似活动,制作数量达到较大规模的。
2.未经许可,私自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达到了较大程度。
3.欺骗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来获取信用卡。
4.从事出售、购买以及向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是用欺骗手段获取信用卡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