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通告公布后新生子女能否享受拆迁补偿待遇的问题,具体处理情况需依据本地政府出台之法律法规进行明确。
鉴于此问题涉及地域性差异,我国尚未颁布全国性的统一规定。
此外,针对村级单位在决定是否乐意对在征地通告公布之后诞生的子女提供相应的拆迁补偿时,他们应当高度重视并精心策划村民会议加以全面讨论和决策。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大部分地区的补偿安置协议主要面向那些户籍登记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中,且具有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富分配资格的长期居住于农村的农民群体。
在此特别强调,截至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部门签署土地征收协议当日,所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已生人口都应享受到安置的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