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间关于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纠纷,首先应以协商解决为首要原则,若协商失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私人之间或私人与组织之间的争议,需由所在行政区划乡镇(街道)级别的人民政府或市、县、省各级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裁决。
若相关公民对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表示不满并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之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