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姻关系解除之时,原先由父母赠予且未做特殊约定的房产,将被视为一方的单独财产。
法律明确规定,以下几类财产可被认定为一方单独拥有财产:
1)一方于结婚前已经取得的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因为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取的理赔或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协议已明确规定仅归属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专供某一方使用的生活必需品;
以及5)其他应当归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