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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何限制,法律怎样规定

关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其受到以下限制:
首先,当房屋出售给出租人的近亲家属或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时,承租人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其次,如果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发出的通知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未能明确表达出购买意愿,则被视为对优先购买权的自动放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在出售租赁房屋前,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向承租人发出通知,以便承租人能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然而,这一条款不适用于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也不适用于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家属的情形。
在出租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之后,若承租人在十五个自然日内未能明确表达出购买意向,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承租人主动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新修订: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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