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给他人身体健康带来的普通伤害(尚未达到残疾级别),我们将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1.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收费凭证以及病历记录、诊断报告等相关证据来确认。
2.误工费用应依照受害者的误工期和其收入水平来确立。
3.护理费用则需要考虑到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以及护理人数与护理期限。
4.交通费用是由受害者及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而实际产生的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来衡量。
通常情况下,每日补助金额为50元。
6.营养费用需参考受害者伤残状况并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二)针对导致他人残疾者,赔偿额度具体按照受害者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及从残疾日起以二十年作为计算基数。
然而,如果受害人年满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年赔偿金额就会相应减少;
如果年满75周岁以上,赔偿权利将以五年为限。
在受害者达到伤残等级时,还可申请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若涉及导致人身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除了包含抢救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还有可能获得以下额外的赔偿款项: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