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若婚后才开始参与炒股之行为,则在此基础之上所产生之收入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反之,如先前已具备相关资质与经验的一方在结婚前便已经开始进行股票交易,则其在这段婚姻关系中通过该金融操作所取得的收益,应属于这位夫妇在婚前所拥有的那部分个人财产范畴之内,而非法定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如果在结婚前某位配偶购买了证券并在婚后续期没有加以任何的管理或运作,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股票价值的增长便可以被视为一种自然增值现象。
因为这部分增值并非基于人为因素或者存在任何有意识的经济投入行为,所以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收益应当是属于这位配偶个人所有的私有财产。
然而,若在结婚后这位配偶对原本持有之股票投入了更多时间和精力进行管理与运营,那么产生的相应盈利便需要被认定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财富来源,成为待分割或共享的夫妻共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