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过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所谓的夫妻共有财产通常指的是,夫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取到的下列各类财产:
首先,工资以及与此有关的奖品;
其次,生产、运营方面产生并经营的收益;
再次,知识产权的权益所带来的收益;
第四,来自于遗产或者赠与的财产,而这些财产在当时并没有明确指定仅仅归属某一方;
最后,符合条件的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共同拥有的财产部分。
在此基础上,夫妻对这些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具有同等且合理的处置权利。
普遍来说,财产通常是由双方共同持有和掌控的,因此,夫妇二人都拥有平等的处置权力,但是他们同样有权按照双方同意的协议来设定婚后财产的归属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