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规划与发展过程中,拆除违章建筑物无疑是必要举措,应坚决执行且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不仅不应给予补偿,还应对违规者处以严厉的罚款。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以“违建”之名被拆除的建筑物都属于严格定义的违章建筑。
例如,对于那些符合国家法规和建筑规范要求,由农民自行建造的家庭唯一住房,尽管未得到相关部门的合法审批,也不能简单地将其判定为违章建筑。
再如,由于地方政府实施的某些临时政策所导致的违法建筑等情况,同样不能简单地归类为违章建筑。
在这种情况下,违章建筑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不能轻易地将其视为违章建筑。
当面临拆迁或拆除时,不仅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而且还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予足额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