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政策,草房的补偿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900元;
砖瓦房的补偿价格则为每平方米人民币2400元;
对于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其相应的补偿价格则定为每平方米人民币2800元;
同时,楼房(其楼层数在两层及以上)的补偿价格更高,为每平方米人民币3300元。
另外,地面上或地下附着物的使用都将享受同等价值的补偿原则。
若涉及异地安置的情况,每一户家庭将可获得高达两万元人民币的补助费用,该费用包含了宅基地的费用以及配套设施和租金等各项开支。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予以以下方面的补偿: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
再者就是因为征收房屋所带来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相应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利并应该制定出具体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为被征收人提供必要的补助和奖励。
3、在上述政策中,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是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当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时,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其计算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为城市旧城区改造原因需要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选择在改造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话,那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在改造范围内或附近地区提供适合的房屋供其选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