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缔结婚姻之前,共同出资购买的车辆无疑应被视为共同财产。
因为它正是基于同居乃至共同生活的基础上产生的。
更加具体地讲,尽管尚未步入婚姻殿堂,但只要涉及到共同投资购买的事项,其本质上仍然应当视作共享资源的一部分。
当二者决定携手迈入婚姻的殿堂时,这些已有的共同资产便会自发地呈现出两人共有的特性。
而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夫妻双方在婚前或结婚后对各自的财产属性并无明确约定或是约定无法履行,则直接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去处理这部分财产的归属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