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免责条款”,乃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通过约定之方式,对自身未来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免除或限制的合同条款。
而“免责条款无效”则系指此种条款未获得法律认可并具有拘束力。
(2)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明确规定,以下两类合同中所包含的免责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①因该条款导致对方人身伤害情形的发生;
②基于当事人故意或严重疏忽行为所引发的对方财产损失。《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