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任何民事主体均可通过委托他人作为其代理人来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然而,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及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性质要求,必须由本人亲自执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得授权他人代理。
若代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代理人如若未能全面或充分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导致被代理人遭受损失,那么该代理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若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勾结,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代理人与相对人均需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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