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拟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时,以下几个方面应成为明确事项的核心要素:
首先,详细列出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全名或法人单位的注册名称及办公所在地;
其次,明确提供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姓名、执业证号以及工作职责;
再者,对服务涉及的项目、具体内容、达到的质量标准以及服务周期进行详尽阐述;
此外,还需明确服务费用的金额、支付方式以及相关税费的承担方;
最后,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针对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和争议的解决途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