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所有权人所拥有的权利,主要涵盖了注册商标的专属使用权、禁止权以及转让权等多个方面。
首先,注册商标的专属使用权是商标所有权最为根本和核心的利益所在。
这一权利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异性,即商标所有权人能够在核准的特定商品上享有唯一的、排他性的商标使用权限,并且可以通过实际使用该商标而获取到其他相关合法权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专属使用权并非绝对的,而是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仅能在法定的范围之内进行合理使用。
其次,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类或者相似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擅自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度较高的商标。
最后,转让权则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根据一定的条件,依照法律程序将其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