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明文规定,无论是我国公民、法人还是其他非法人实体所研发的软件,无论是否已对外发布,均依法享有版权。
对于外籍人员及无国籍人士所研发的软件,若首先在我国境内进行了首次公开发行,同样依据该条例享有版权。
此外,对于外籍人员和无国籍人士所研发的软件,如果他们的开发者所属国家或常住国与我国签署有相关协议,或者我国作为成员国参与了相关国际条约,那么这些软件所享有的版权也将受到本条例的保护。
同时,第七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软件著作权人有权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而由软件登记机构颁发的登记证明文件则被视为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七条第一款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