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违法行径,然而要明确的是,此种行为与商标侵权这一概念并非同义词。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明确规定,任何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均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实际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针对那些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商标权人有权在商标公告期间内提出商标异议,若经商标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则该商标将无法获得核准注册。
倘若商标权人因疏忽而错过了商标公告期限,未能及时提出商标异议,那么他们仍可在商标获准注册后的五年之内,向商标主管部门提交无效宣告申请,若经查证属实,商标主管部门将宣告该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