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针对申请注册商标所必须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做出详尽解析及说明:
第一,标识不应包含除文字、图形、颜色、听觉效果、字母组合、嗅觉感知以及数字序列之外的任何形式元素;
第二,商标应具备足够鲜明且独特的视觉特征以确保其可被识别和区分;
第三,商标设计不得与已存在并获得合法授权的其他知识产权产生冲突或重叠;
第四,商标设计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最后,商标申请人必须为已经获得商标注册权的主体,而非尚未取得该权利的个人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