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的获取并不须经特别申请程序,只要软件开发工作顺利完成便可申请登记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之明确规定,无论该软件是否已经公诸于众,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任何合法组织都有权依据本法规享有著作权。
对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所开发的软件,若首先在中国境内进行发行,同样也依法享有著作权。
此外,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软件,如果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家或常住地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按照中国参与的国际条约所赋予的权利,那么他们的软件著作权将受到本条例的全面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第七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软件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
而由软件登记机构颁发的登记证明文件则被视为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七条第一款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