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事人前往派出所处理案件时,其行为应该被视为提交报案材料,而非申请立案,正确的流程如下:
首先,报案人需携带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以及所有与所报案件相关的资料和证据,亲自前往派出所向值班民警详细阐述案件的具体情况;
其次,在民警对案件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后,若认为该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将向报案人提供相应的反馈信息,同时启动立案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发现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都享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进行报案或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