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费用的收费标准依照争议金额的不同,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收取:
当争议金额低于1,000元时,收取的费用在40至100元之间;
若争议金额介于1,001元至50,000元之间,则需按照4%至5%的比例缴纳;
若争议金额位于5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则需按照3%至4%的比例缴纳;
若争议金额在100,001元至200,000元之间,则需按照2%至3%的比例缴纳;
若争议金额在200,001元至500,000元之间,则需按照1%至2%的比例缴纳;
若争议金额在5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则需按照0.5%至1%的比例缴纳;
若争议金额超过1,000,001元,则需按照0.25%至0.5%的比例缴纳。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