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调节程序属于必经流程之一。
当事人有权自行提出进行调解,而倘若未能自行发起调解,法院亦有责任介入并安排相关调解工作。
经过调解后仍未达成共识方能开启审判环节。
若各方未能就调解事宜达成共识,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便可向法院明确表达不愿继续参与调解,随后法院将终止调解流程,正式进入审判阶段。《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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