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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的预备阶段

开庭审理的预备阶段


  第一, 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让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必要的时间做好出庭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或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或通知书必须写明案件的案由和开庭的日期、时间、地点。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第二, 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开庭审理前,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没有到庭的,由审判长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如需不需拘传、要不要延期审理等。如果都已到庭,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

  第三,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开庭时,由审判长分别查明原告、被告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年龄、住处、职业等身份情况,还要审查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然后告之当事人主要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如可以申请回避,可以申请聘请翻译人员,可以互相辩论,可以申请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发问,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等等,使当事人自觉地行使诉讼权利和自觉地履行诉讼义务。在这个阶段,当事人需特别注意的是是否行使申请回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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