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血缘关系的姐妹与弟弟在理论上具备合法婚姻的资格。
因为在医学和优生学领域上,我们已经清晰地认识到,有着紧密血缘联系的亲属之间进行婚姻结合,可能导致双方在生理性状上的残缺或者缺陷,进一步传递至下一代。
这也是为何在我们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近亲婚姻。
然而,对于那些并无直接或间接血缘关联的姐妹与弟弟来说,他们之间的状态可以归类为拟制血亲,也就意味着无法产生上述的遗传风险。
因此,此类人群在法律框架内被赋予了通行权,允许他们彼此相爱、形影相随,最终步入婚姻殿堂。
值得强调的是,这个概念中的拟制血亲与传统意义上通过生物学方式形成的血亲有所不同。
它并非大自然的天赋禀赋,而是由法律书籍中制订的一种特殊身份,于是我们也常称之为“准血亲”。《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