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来撤销
房屋买卖合同。
其中,包括协议撤销以及法定撤销两种途径。
关于法定撤销的情况,则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可能性:
首先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实施
欺诈行为而缔结的合同;
其次是在一方或者涉及第三方通过
胁迫手段,使得相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再者便是由于重大误解而自愿签订的合同;
另外如果
当事人一方通过利用对方于处于急剧贫困、欠缺判断力的处境中,从而与其
签署合同,也将构成法定
可撤销的情形之一;
最后,如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同样可以作为法定撤销的理由。《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