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伙伴关系中,合约中对于对方
人身伤害责任免除的条款被视为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此类合约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导致了对方受到人身伤害,无论其是否
主观故意或无意酿成悲剧,都不应该被免予承担相应责任。
而在另一方面,关于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而在合同中设定造成对方
财产损失的条款,虽然同样具有免责效力,但只有在其行为系有意为之且产生严重结果的时候,才可能被判定为无效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
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