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通常而言,在赠与物已灭失的情况下,赠与人不用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在交付赠与财产前,除特定的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
(2)当赠与物灭失,客观上无法完成交付,也就不满足继续履行的条件,所以一般不用继续履行。
(3)对于经过公证或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若赠与物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灭失,受赠人可要求赠与人赔偿,但不是要求继续交付原赠与物。
提醒:
在赠与行为中,受赠人要了解不同类型赠与合同的效力。若涉及公益等特殊性质赠与,出现赠与物灭失情况可咨询以确定权益。
(一)若为普通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交付前,赠与物灭失,赠与人可不再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因为本身有任意撤销权且客观无法交付。
(二)对于经过公证或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若赠与物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灭失,受赠人可要求赠与人赔偿损失,但不能要求继续交付原赠与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一般情形下,若赠与物已灭失,赠与人无需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在交付赠与财产前,除经过公证或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可任意撤销赠与。
2.若赠与物灭失,无法交付,赠与人通常不用继续履行。
3.对于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若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赠与物灭失,受赠人可要求赔偿,但不能要求交付原赠与物。
结论:
一般情况下,赠与物灭失赠与人无需继续履行赠与义务,但经过公证或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若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赠与物灭失,受赠人可要求赔偿。
法律解析:
在赠与关系中,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前,除特定的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外,享有任意撤销权。若赠与物已灭失,就无法完成交付,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所以通常不用继续履行赠与义务。而对于经过公证或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若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使赠与物灭失,受赠人不能要求继续交付原赠与物,但可要求赠与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赠与过程中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赠与物已灭失时,一般无需继续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前,除特定的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且经过公证或依法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外,有任意撤销权。若赠与物灭失,客观上无法交付,自然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通常不用继续履行。
对于特殊的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若赠与物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灭失,受赠人可要求赠与人赔偿,但不是要求继续交付原赠与物。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赠与人应妥善保管赠与物,避免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灭失,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2.受赠人在遇到赠与物灭失情况时,要明确自身权利,对于特殊赠与合同可要求赠与人赔偿损失。
3.双方签订赠与合同时,可明确约定赠与物保管责任和灭失后的处理方式,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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