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继承人尚未来得及离世之前,继承程序通常并未启动。
事实上,继承是自被继承人亡故之日开始生效的。
当涉及到多位具有继承关系的当事人在同一事故中不幸身亡的情况,且缺乏明确的时机记录时,推定为无其他继承人者先行辞世。
若所有人都存有其他继承人,但辈分有所差异时,则会默认长辈优先离世;
而在辈分均等的前提下,将假设他们在同一时刻殒命,相互间不产生继承之可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