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这一犯罪行为的惩罚措施是:若该行为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经济损失,则应判处被告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果其行为导致了特别严重的国家财产损失,那么应依法判处被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所谓的“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意即由税务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超出他们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这类用于出口退税的凭证过程中,存在谋取个人私利、徇情枉法以及执法不严的恶劣行为,从而使得国家的经济利益受到了重大且不可挽回的损害的一种情形。《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