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挪用资金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必须提供的关键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实物证据,这些证据必须经由严谨的调查与验证程序后被确认为真实无误的;
其次是书面证据,包括各种合同、协议、账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资料;
再者,调查人员还需收集证人证言,听取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描述与看法;
此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之一;
最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也都是不可或缺的证据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