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持有并运输明知属于伪造性质的信用卡或是持有并运输明知属于伪造性质的空白信用卡且数额达到较大程度者,均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任何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窃取、收购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资料,均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制裁。
另外,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运用其职务权力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则更应加重处罚力度。
最后,无论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还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者,亦或是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者,都同样应该受到相应的惩处。《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