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面临多种同级人民法院均拥有审理权的复杂案件时,应首先交由最早接案的法院进行审判。
若存在特殊需要,可依据相关规定适时将案件移交至主犯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2.若存在所有有管辖权的法院都不愿承担或存在多方争夺某个案件审理权的情况,则各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共同向上级法院呈报,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