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不动产交易的法律实践中,
产权转让的核心要素在于,买卖双方通过
签订合同确立了基于
产权交付及价款支付而相互对应的
权利和义务。
据此,卖方可依据合约请求买方履行交割产权的义务。
此外,
当事人有权利就
违约行为设定特定的
处罚方式,如要求违约方按照违约程度支付相应金额的
违约金;
或者对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害进行定量计算并确定
赔偿额。
值得注意的是,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商定一方可以提前支
付定金来为债权提供
担保。
当实际支付定金之际,
定金合同始告生效。
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的问题是,若在同一份合同时规定了违约金以及
定金两种违约处理方案,那么在任何一方出现
违规行为后,守约方有权依据自身利益选择适用其中的任意一种方案。
换而言之,无论选取哪一种方案,守约方始终都具有这一选择的权利,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必须且仅能选择其中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
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
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
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