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行为,系指受托人超越委托人所给予之委托授权范围或是委托意愿表达的界限行事。
在这种情况下缔结的合同可大致分为两种类型,首先是公司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越权签订的合同;
其次则是根据民法规定,普通自然人超过了其实际拥有的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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