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业务,它们所尝试利用的资源均为行政划拨或单位自行所有的土地,因此两者皆被视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中的重要构成部分。
然而,符合条件参与此类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对象仅限于本公司内部的无房员工以及那些经市、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当集资房已经获得房产证件的情况下,其所有权允许依法进行自由流通与转让,但是这需要在转让过程中严格遵循与单位之间签署的集资建房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
另外,若该集资房仍未取得房产证书,那么在双方选择以司法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法院通常会暂时回避房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仅会就实际使用状况进行判定并暂时授予其中一方使用权。
事实上,只有等待集资房具备房产证之后,双方才有权提起关于房产分配的民事诉讼。
值得强调的是,无论什么样的集资房转让行为,都需事先遵守并履行与单位签署的集资建房合同中所设定的各项条款与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